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6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庚○○律師被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主任)乙○○訴訟代理人丁○○
己○○戊○○
參加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