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六五號
上訴人丁○○○上訴人乙○○上訴人丙○○兼右三人共同戊○○訴訟代理人視同上訴人庚○○住台北○○○區○○○路○段○○巷○○弄○○號視同上訴人甲○○住台北○○○區○○○路○段○○巷○○弄○○號視同上訴人己○○住台北○○○區○○○路○段○○巷○○弄○○號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谷分公司設南投縣○○鄉○○路法定代理人 林吉利 訴訟代理人 林炯毅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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