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九號
原告 曹章海 被告 高儷文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三七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份:聲明及陳述詳如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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