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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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顏氏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雄 以上上訴人與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保險字第9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台幣8,652,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1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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