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2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忠立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7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貳拾玖點陸捌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忠立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04年11月15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29.685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3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5月2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8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
3年5月16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7130號駁回再議確定,已於104年11月15日期滿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其於該案中查扣之白色結晶塊2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29.6857公克)一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3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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