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世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