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
原 告 佰俐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福斯財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玖萬柒仟貳佰陸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