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
原   告 佰俐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福斯財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玖萬柒仟貳佰陸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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