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調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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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現另案羈押於台北看守所)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起訴應預繳自台北看守所提解至本庭及解還之提解費新台幣伍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
號)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他造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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