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陳林 美容即金暉企業社
5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