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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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
羅鼎城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當事人間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強制調解事件
,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60,854元,依同法第77條
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
應再補21,473元)。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