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779號債權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秀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779號債權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秀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