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人 李坤鎔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所明定。經查,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101年聲再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原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查,系爭原審裁定係不得抗告事件,聲請人誤提抗告,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應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惟未據聲請人繳納(按若認其係提起抗告,亦應繳交抗告費1千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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