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律昇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光碟片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律昇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以一00年度偵字第二0三八二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二片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