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本件已更改為通常訴訟程序)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