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6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其包裝袋拾ꆼ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韋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以
103年度毒偵字第6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摻有第二級毒品MDPV及MDMA之咖啡包共13包(聲請書漏載MDPV,並誤載為15包),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諭知無罪或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最高法院並著有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83年度台非字第342號判決在案。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於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3年度毒偵字第6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結果,確實含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103年3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足憑(見偵查卷第59頁),是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ꆼ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附表:(重量單位:公克)┌──┬───────────┬──┬───────┬───────────────────┐│編號│物品外觀│數量│驗餘淨重│檢驗結果│││││(公克)││├──┼───────────┼──┼───────┼───────────────────┤│1│褐色粉末│捌包│壹佰貳拾肆點玖│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G7紅色包裝袋,毒品││陸│丁基酮(3,4-Methylenedioxypyrovalerone│││與咖啡粉混合)│││、MDPV)成分。│├──┼───────────┼──┼───────┼───────────────────┤│2│淺褐色粉末│伍包│柒柒點ꆼ玖│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甲基安非他│││(Checker黑/白包裝袋,│││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毒品與咖啡粉混合)│││、MDMA)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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