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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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謝秉琦
陳新鈞 助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日欣 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㈠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
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㈡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區○○○路○段○號)補繳上訴裁判費4,965元及另
應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
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