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犯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中部分罪刑之原宣告刑經減刑後之刑期雖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因其等減刑後刑期應與其他不得宣告易科罰金之罪刑定應執行刑,則該等減刑後刑期,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於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寄藏贓物罪│共同連續犯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3月│├──────┼────────┼────────┼────────┤│犯罪日期│95年5月14日11│94年2月19日起至│94年2月上旬至94│││時21分許為警採尿│94年3月5日止│年2月28日│││前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088號│第4966號│第496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簡字第4882│94年度易字第648│95年度上訴字第31││事實審││號│號│63號││├──┼────────┼────────┼────────┤││判決│95年9月15日│95年6月16日│95年10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簡字第4882│94年度易字第648│95年度上訴字第31││││號│號│63號││判決├──┼────────┼────────┼────────┤││確定│95年10月11日│95年9月5日│95年10月26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3款│├──────┼────────┼────────┼────────┤│是否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民國96年罪犯│:減刑│: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或│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不應減刑刑期│伍日│││├──────┼────────┴────────┴────────┤│備註│其上開三個有期徒刑,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6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