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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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號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號
被   告 庚○○
           號
被   告 辛○○
           號
           號
被   告 壬○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1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丁○○、戊○○、己○○、庚○○、辛○○、
壬○、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均各處罰金新台
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陸拾肆顆、骰子參顆、賭資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元,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Ο條第一項、
第四五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
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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