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再字第7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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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再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071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乙○○主任)住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間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本院96年度再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台幣6千元。查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陳鴻斌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孫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