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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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南市○區○○路○○號7樓之19,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