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82號

原告 游璧鴻

被告 廖瑞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潘明彥

法官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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