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8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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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8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語剛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經查,檢察官起訴認被告簡語剛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吳鎮遠 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並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0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99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