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秋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8年
3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該期日將再次當庭勘驗蒐證影音檔,待證事實為「被告站在其工作枱旁期間,有無人前來告知已擋住欲進場工作堆高機之行經或工作路徑,請離開以免妨害堆高機作業」之情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