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黃雅微 被告 邱元鴻 上列被告邱元鴻因家暴恐嚇罪等案件(本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72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簡志宇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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