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陳源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8月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曾鴻文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