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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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1號原告雲林縣土庫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6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0,59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