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及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當事人已於民國99年3月24日於本院成立訴訟上之和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和解筆錄99年度重訴字第49號),此有和解筆錄影本一紙在卷可查。按訴訟上成立和解,即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是債權人就訴訟上和解內容另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已違反訴訟上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