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544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世旻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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