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2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073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乙○○雖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96年度易字第3264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案被告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對被告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件爰依簡易判決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乙○○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得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予不明人士使用,將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情形下,仍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6年8月1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於96年2月2日開立之萬泰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址設臺北市○○區○○路4段88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寄予某自稱「 張有富 」之成年男子使用。嗣於96年8月3日,由「張有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打電話予甲○○,自稱其為健保局人員,佯詢甲○○是否有辦理新的健保卡,又將電話轉接自稱警察之人,再轉接予自稱檢察官之人,佯稱甲○○證件遭人洗錢集團冒用,因辦案需要須核對其銀行存款,甲○○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即於同日下午1時50分許依該自稱檢察官之人之指示,自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匯款新臺幣(下同)652,600元至乙○○前揭萬泰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內,旋於同日下午2時41分許遭「張有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萬泰商業銀行臺南分行臨櫃提領560,000元及於同日時51至57分間各由提款機跨行提領20,006元4次、12,506元1次,計652,530元,嗣因甲○○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證據名稱:㈠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張、被告上開帳戶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清單1份、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報告表各1份。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可資參照)。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詐欺行為而非正犯行為,應論以幫助詐欺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本件起訴書雖認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為共同正犯,然於本院為準備程序時,已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認被告係犯幫助詐欺罪)。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供他人從事不法使用,間接導致犯罪集團因使用人頭帳戶,阻礙警方之查緝,致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困難,更造成被害人財物之重大損失,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非輕,且於偵查中仍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方才坦承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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