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1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8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4年5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5年5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慧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