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5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國龍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5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