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相對人僑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王花 右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77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調閱本院94年度執全字第515號假扣押卷宗審核無訛,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證,故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慧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