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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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23號原告 甲氏卿 (GIAPTHIKHANH)原告 阮氏恆 (NGUYENTHIHANGL)上列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__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中華民國105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