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九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六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訴訟繫屬中之案件為限,若已判決,因訴訟程序業經終結,法官於該案件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自失其聲請迴避之實益。又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判決後,復又對本院判決聲請法官迴避,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魏新和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
K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