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勞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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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簡字第41號
原   告  呂冬蜜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
       何曜男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餐飲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謝阿章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李錦臺 律師
       陳奕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補償金及醫療費用,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098元,因屬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而涉訟,故由本院簡易庭依簡易程序審理。惟
訴訟進行中,原告追加其訴,其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227,160元,致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
範圍,且兩造又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前述民事訴訟
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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