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8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原告因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清松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112元,應
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