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之3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聲請人退休日期、所領取之各類退休給付之數額、現有收入及在職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之配偶 李麗華 、長子 黃偉菖 、次子 黃韋翰 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或在學證明、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與配偶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及配偶、長子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未能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
六、聲請更生前聲請人每月應給付各債權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之數額。
七、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八、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與債權人 黃世輝 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及使用流向證明文件;與黃世輝之關係;債務人於何時清償該筆借款、清償方法(匯款或現金)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借款人名單、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
十二、戶籍地房屋(臺北市○○路○段○○○巷○弄○號三樓)產權歸屬何人;聲請人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臺北市○○路○段○○○巷○弄○○號二樓)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聲請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三、參與民間合會及繳納合會金之證明文件。
十四、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五、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十六、說明積欠各項債務(含民間債權人)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七、於96年11間向銀行借貸1,250,000元之目的及用途,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八、聲請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數額,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麗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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