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269號
原   告 雙橡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
於本院第二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提出有法定代理權之人聲明承受訴訟之書狀及繕本(本件因原告
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而有法定代理權之人尚未聲明承受
訴訟,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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