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269號
原 告 雙橡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
於本院第二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提出有法定代理權之人聲明承受訴訟之書狀及繕本(本件因原告
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而有法定代理權之人尚未聲明承受
訴訟,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