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五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五六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六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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