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6號原告德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李緒文 被告泓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