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仁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周素秋法官王國忠法官張銘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