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韋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890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韋霖因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因偽證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賴韋霖因強盜、偽證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強盜│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2.03│98.02.13││││98.05.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92號│字第2719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99年度訴字第2177││最後││8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8.12│99.12.08│├────┼─────┼────────┼────────┤││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訴字第2177││││6396號│號││├─────┼────────┼────────┤││判決│99.10.15│100.01.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否│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12625號│執字第8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