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俊景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張誌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俊景自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其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5條、第42條第1項及第1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既有其所提附卷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戶籍謄本、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財產及收入支出說明書、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償還計劃表、債權人清冊暨債權總金額表等在卷可稽,堪認其請求與前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同時命司法事務官進行其程序。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0年2月21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周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