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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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5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乙○○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
年10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53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曼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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