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智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
103年度智訴緝字第2號103年度智訴緝字第3號103年度智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建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289號、100年度偵字第11311號、101年度偵字第3814號、第7032號、第9532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