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331號
上訴人即被告 蔡永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仁傑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3,0
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