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小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九
十三年十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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