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訴訟代理人 楊基明
黃瑛瑤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門牌號碼為台中縣豐原市○○街○號之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