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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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訴訟代理人  楊基明
         黃瑛瑤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門牌號碼為台中縣豐原市○○街○號之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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