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37號聲請人富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庭瑋 代理人 黃芷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表: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富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莊分行110年2月28日23,780元EA0194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