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65號原告 陳金浤 (原名 陳金虎 )被告 許展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逸如
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